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9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黃 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謝采妍 於民國92年07月14日偕 黃昱翔 (原名:黃耀賜)為附卡人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3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12,415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