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人 羅慶國 相對人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四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本案係積欠工資等爭議,羅慶國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經調解,資方願給付勞方 黃俊雄 等三人積欠之工資共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此款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九日匯入勞方羅慶國指定之三重介壽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此經勞方同意,雙方達成和解,本案調解成立。」之調解成立部分,於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4日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64,25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本案係積欠工資等爭議,羅慶國37,500元、黃俊雄18,750元、 嚴劍國 32,500元,經調解,資方願給付勞方黃俊雄等3人積欠之工資共64,250元,此款於110年2月9日匯入勞方羅慶國指定之三重介壽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此經勞方同意,雙方達成和解,本案調解成立。」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惟依上開調解方案,相對人應係分別給付聲請人37,500元,故聲請人應僅得就自己部份即37,500元之範圍內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逾此範圍即就黃俊雄18,750元、嚴劍國32,500元部份,聲請人並不得向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綜上,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37,5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