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俊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俊中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高俊中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於民國102年11月30日,因受友人 王子恩 以電話聯絡委託代為購買新臺幣(下同)3千元、重約半錢之甲基安非他命以供施用,基於幫助王子恩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日10時25分許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藥頭(另由警方調查中)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半錢並代為支付3千元款項後,嗣於同日16至17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路「新世代大樓」8樓之租屋處內,向王子恩收取3千元並一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高俊中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警詢內容確實是我自己講的,但當時是因為時間太久,我就亂回答云云。惟觀之被告接受員警詢問之時間為104年1月5日10時起至16時25分止(見警卷第1頁),期間並有3度要求如廁而暫停詢問(見警卷第4、6頁反面、13頁),倘被告確有因疲勞不堪詢問之情事,自可適時向警方反應,或於警詢後向相關單位反應,豈可能因此陳述對己不利之事實後,迄至本院提示其於警詢時之供述,方空言稱因為時間太久,警詢所述係亂回答云云。此外,被告並未舉出有何經員警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而取得警詢之供述,是被告於警詢所為不利於己陳述之部分,因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依上開規定,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王子恩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被告爭執證人王子恩警詢之證述(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惟證人王子恩於105年11月22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接受檢察官、被告交互詰問(見本院卷第38反面至40頁),使被告就本案有詰問上述所爭執警詢證述之證人現在與先前陳述瑕疵之機會,踐行保障被告之正當詰問,而前揭證人王子恩警詢證述,並於詰問中引用彈劾,自屬交互詰問內容之一部分,有證據能力;至於與本院詰問時相異部分,經審酌其於警詢時之時間或較接近犯罪時間,記憶理應較清晰,且自其接受詢問之外部情況以觀,應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並為究明犯罪事實所必須,而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高俊中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與王子恩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王子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雖然電話裡面有講到,可是伊並沒有這麼做,因伊身上沒有錢,事實上沒有去買云云。
二、本院查:㈠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與王子恩就在我租屋處一起施用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車就是指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工具(水車)的意思等語(見警卷第5、7頁)。
㈡證人王子恩於警詢時證稱:其於102年11月30日下午4、5時
許,以3千元向被告拿半錢甲基安非他命。其就在被告住處內,與被告一起施用等語(警卷第16頁正反面、2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高俊中住處的安非他命來源?)跟高俊中一起向藥頭購買。」「(問:如何購買?)聯絡藥頭」、「(問:是何人?)不知道。」「(問:會去找高俊中前請高俊中買好?)不一定,如果當時沒有安非他命的話,就一起買。」「(問:是否有先請高俊中買好再一起過去施用?)太久了,忘記了。」「(問:聯絡高俊中的方法?)用行動電話打給他。」「(問:還記得那次是請他先買好才過去,還是那次一起買?)很久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反面至40頁)。本院審酌因案發時間距本院審理時已近3年期間,而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存有記憶瑕疵,此乃事理常情,是證人王子恩於警詢所述,應係較為可採。
㈢再觀之附表所示其等之對話內容,王子恩係於斯日8時13分
許電告被告其欲購買半錢3千元之毒品,且被告並於10時25分許告知王子恩:「我拿到了喔」等語,可知被告應係已拿到毒品並回覆王子恩。另佐以對話內容中顯示被告復於同日12時9分許又詢問王子恩會不會製作「車」等語,則被告應係向藥頭拿取毒品後,再詢問王子恩會不會製作施用毒品之工具,以利其等得順利一同施用被告所代購之毒品。又其等有於被告租屋處一同施用毒品之事實,亦為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並與王子恩於警詢之證述內容相符。是被告確有幫助王子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甚明,其所辯顯不足採。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明知王子恩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仍幫其取
得以供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幫助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之,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應知悉毒品之危害性,竟仍為本案幫助施用之犯
行,除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外,並易導致社會危險,所為顯屬非是,再斟酌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犯後一再飾詞狡辯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胡湘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監察對象及門│通話對象及門│通聯譯文內容│出處││號(A)│號(B)│││├──────┼──────┼─────────────────────────┼─────┤│0000000000│0000000000│102年11月30日08時09分33秒以下:│警卷第25頁││(王子恩)│(高俊中)├─────────────────────────┤││││A:喂│││││B:你在哪│││││A:一樣阿軍營│││││B:你有要拿嗎?│││││A:有阿│││││B:你有錢嗎?│││││A:有阿│││││B:你要拿多少1錢│││││A:沒有阿差不多半吧│││││B:半可以拿嗎?│││││A:可以啦看有沒有散的│││││B:OK我問看看│││││A:嗯你問看看看怎樣跟我講看多少再跟我講│││││B:嗯│││││A:OK│││││B:你是10點要坐車喔│││││A:沒有 阿彎彎 要來載我││├──────┼──────┼─────────────────────────┼─────┤│││102年11月30日08時13分36秒以下:│警卷第25頁│││├─────────────────────────┤││││B:你那邊確定有錢喔│││││A:我這邊差不多有四千多五千吧我阿伯還會給我│││││所以有│││││B:我先幫你拿一半你要先給我│││││A:你看能不能先拿半看半多少│││││B:就3呀│││││A:3千│││││B:對阿我下去拿可是你要先拿給我│││││A:OKOKOK我哥他應該也會應該也會我出去之後他會│││││錢給我我再跟你講要多少│││││B:我知道我下去幫你拿你記得要拿錢給我│││││A:3千東西記得準備好我下去找你│││││B:大概幾點│││││A:我不知道│││││B:10點出去大概中午會到喔│││││A:應該中午││├──────┼──────┼─────────────────────────┼─────┤│││102年11月30日10時25分01秒以下:│警卷第25、│││├─────────────────────────┤26頁││││A:我應該吃完飯後會去找你│││││B:好│││││.│││││.│││││.│││││B:我拿到了喔│││││A:我等下打給他他應該會拿給我│││││B:誰│││││A:我哥呀│││││B:沒有我跟你講說我拿到了不是你要的嗎│││││A:嗯我要的好OK│││││B:你今天有要回去嗎還是在我這邊│││││A:應該會在你那邊我看怎樣再跟你說││├──────┼──────┼─────────────────────────┼─────┤│││102年11月30日12時03分16秒以下:│警卷第26頁│││├─────────────────────────┤││││B:快下來啦我要凍賣掉│││││A:好啦│││││B:我要先做好喔│││││A:好好OKOK││├──────┼──────┼─────────────────────────┼─────┤│││102年11月30日12時09分08秒以下:│警卷第26頁│││├─────────────────────────┤││││A:喂│││││B:你會不會做車│││││A:什麼│││││B:做車│││││A:坐火車喔│││││B:我說車│││││A:喔喔喔會呀│││││B:你會│││││A:這麼簡單我再幫你做│││││B:我是不會喔我先不用│││││A:好啦OK拜拜││├──────┼──────┼─────────────────────────┼─────┤│││102年11月30日14時33分25秒以下:│警卷第26頁│││├─────────────────────────┤││││A:我到左營了喔│││││B:你到美麗島打給我│││││A:好││├──────┼──────┼─────────────────────────┼─────┤│││102年11月30日15時04分03秒以下:│警卷第26頁│││├─────────────────────────┤││││A:我到了│││││B: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