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黃建國 代理人 黃婉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嘉賢┌───────────────────────────────────────────────────┐│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205││├──┼───────────────┼──────────────┼────┼───┼────┼───┤│0002│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41││├──┼───────────────┼──────────────┼────┼───┼────┼───┤│0003│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3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