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9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高文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0,676元│105年1月6日起至│11.74%│無│無││1││清償日止│││││││││││├─┼─────────┼──────────┼──────┼──────────┼──────────────┤││16,852元│105年1月6日起至│14.74%│無│無││2││清償日止│││││││││││├─┼─────────┼──────────┼──────┼──────────┼──────────────┤││22,121元│105年1月6日起至│15%│無│無││3││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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