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楊勝勛 被告 吳欣潔
吳新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