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水宿輕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馨儀 被告城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