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債務人 鄒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 陸仟 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
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12月5日止,未依約繳款,依約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㈤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㈥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㈦聲請人請求若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
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為收受,請求郵務機關遂以寄存送達方式,將系爭支付命令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為寄存送達之。
釋明文件:申請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凱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鄒素貞│其中本金肆萬│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46643││陸仟 陸佰肆 拾│││││元││ 參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002│新臺幣│鄒素貞│其中本金伍萬│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9575││肆仟貳佰壹拾│││││元││ 陸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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