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陳俊榮
陳俊宏 被告 黃秋蘭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
503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被告黃秋蘭被訴過失致死之案件,既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陳華媚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附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