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 林興中 原告 林興民 原告 林珆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被告 郭風裕 被告 徐麗玲 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99,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