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榮宏 即加丞工程行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祥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