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37號聲請人 方秀鳳 代理人 王金發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