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5號原告 陳种稦 訴訟代理人 塗清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林太尉 、 陳泳瑞 、 陳春萌 、 曾景霖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壹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計算式:坐落於雲林縣斗六市○○段○○○○號土地之面積2,903.38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4,700元/平方公尺×原告陳种稦應有部分1133/11740=1,316,9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何佳蓉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