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五七號
自訴人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己○被告丙○○被告丁○○被告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戊○○○○有限公司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僅提出三份繕本,未依被告之人數五人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二份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