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四號),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限於上訴期間屆滿二十日後之五日內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前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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