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96號
原告 陳瑋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將原告姓名更正為 廖哲祺 ,並將陳瑋倩改列為原告訴訟代
理人。
二、請將更正後之起訴狀併同民國1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之全部資料,提出繕本一份於本院或逕送被告陳俊宇(正確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