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 陳念青 相對人 林玉魁
曾寶珠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9號監護宣告程序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程序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柒仟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3年度監宣字第49號家事事件選任為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處理完畢並於民國(下同)
103年6月5日回覆報告書,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裁定酌定酬金新台幣7,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司法院101年
5月8日訂頒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亦定有明定。查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按之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及當事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請求法定酬金下限,洵屬正當,爰酌定本件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以新臺幣7,000元為宜,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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