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李代昌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