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98年度訴字第8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前開確定判決命再審原告將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面積九點五六平方公尺之增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再審被告及其他共有人。前開土地公告現值為平方公尺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壹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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