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務人 許美玉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具狀釋明違約金之計算,係自起算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抑或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