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聲請人統興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峯彬 代理人 林宛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查票據號碼AD0000000之支票票據權利人非「林宛嫻」,自不得為該票據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