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275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0000-0000之土地及建號23394之建物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