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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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宏沺金屬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高楚安┌───────────────────────────────────────────────────┐│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6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宏沺金屬有限公司𡍼│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6,000元│AA0000000│94年6月26日│││重恩│行││││├─┼─────────┼─────────┼─────────┼─────────┼─────────┤│2│宏沺金屬有限公司𡍼│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6,000元│AA0000000│94年7月26日│││重恩│行││││├─┼─────────┼─────────┼─────────┼─────────┼─────────┤│3│宏沺金屬有限公司𡍼│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6,000元│AA0000000│94年8月26日│││重恩│行││││├─┼─────────┼─────────┼─────────┼─────────┼─────────┤│4│宏沺金屬有限公司𡍼│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6,000元│AA0000000│94年9月26日│││重恩│行││││├─┼─────────┼─────────┼─────────┼─────────┼─────────┤│5│宏沺金屬有限公司𡍼│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6,000元│AA0000000│94年10月26日│││重恩│行││││├─┼─────────┼─────────┼─────────┼─────────┼─────────┤│6│宏沺金屬有限公司𡍼│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6,000元│AA0000000│94年11月26日│││重恩│行││││├─┼─────────┼─────────┼─────────┼─────────┼─────────┤│7│宏沺金屬有限公司𡍼│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6,000元│AA0000000│94年12月26日│││重恩│行││││├─┼─────────┼─────────┼─────────┼─────────┼─────────┤│8│宏沺金屬有限公司𡍼│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6,000元│AA0000000│95年1月26日│││重恩│行││││├─┼─────────┼─────────┼─────────┼─────────┼─────────┤│9│宏沺金屬有限公司𡍼│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6,000元│AA0000000│95年2月26日│││重恩│行││││├─┼─────────┼─────────┼─────────┼─────────┼─────────┤│0│宏沺金屬有限公司𡍼│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6,000元│AA0000000│95年3月26日││1│重恩│行││││├─┼─────────┼─────────┼─────────┼─────────┼─────────┤│1│宏沺金屬有限公司𡍼│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6,000元│AA0000000│95年4月26日││1│重恩│行││││├─┼─────────┼─────────┼─────────┼─────────┼─────────┤│2│宏沺金屬有限公司𡍼│華僑商業銀行南港分│40,000元│AA0000000│95年5月26日││1│重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