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3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靜娟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