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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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債權人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天 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金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蔡金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蔡金戎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傳銷商契約書(須標示退回溢領獎金之約定)、獎金計算表、獎金發放證明、溢領獎金證明及計算方式等)。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經蔡金戎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