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1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春蘭 、 戴銘峰 、 戴淑慧 、 戴彤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戴銘峰為未成年人,應增列其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蘇春蘭、戴銘峰、戴淑慧、戴彤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