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許文一 被告 李振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42號),已於民國102年12月3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12月6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發章可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則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