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秀娥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9794號),本院認不宜逕為簡易判決(簡易案件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471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周秀娥與 黃小鳳 原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以下簡稱高雄女監)舍友,但素來相處不睦。被告周秀娥於民國106年7月23日晚間在高雄女監舍房內,因細故與黃小鳳發生爭吵,待高雄女監管理員何萱慧前來處理時,被告周秀娥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向黃小鳳恫稱:「等我刑期滿了要給你好看」等語,致黃小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周秀娥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6年9月1日中午在高雄女監工廠內,持裝有尿液之水杯,向正坐在該工廠內工作之黃小鳳澆淋,以此方式侮辱黃小鳳並足以生損害於黃小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秀娥業於107年1月14日死亡一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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