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宋沛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嘉宏 即丸煙鮮魚行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994號),惟被告梁嘉宏即丸煙鮮魚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5,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4,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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