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68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張鳳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