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62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許祖華 債務人新創儀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俊成 人債務人 林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