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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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振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9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OTTEGAVENETA」商標之皮夾壹個(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保管字第三三二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高振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946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8年8月5日確定,扣得之仿冒「BOTTEGAVENETA」商標之皮夾1個(詳該署108年度保管字第332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為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1份可參,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與說明,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高振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7月26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94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二)而扣案之仿冒「BOTTEGAVENETA」商標之皮夾1個(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332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為侵害商標權人即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之仿冒商品,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網頁擷圖6張及扣案皮夾之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46號卷第13至17、22至23、25、30至33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