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謝丁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黃筱婷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