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 趙毅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茂祥 間本院103年度上字第904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上字第九0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本院103年度上字第904號損害賠償事件歷次庭期之開庭內容,願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民訴訟之權利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上字第90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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