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878號聲請人 胡昱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良德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00487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10年5月14日100,000元110年6月30日110年2月9日604626002110年5月15日100,000元110年8月30日110年2月9日604628003110年5月15日100,000元110年9月30日110年2月9日604629004110年5月15日100,000元110年10月30日110年2月9日604630005110年5月15日100,000元110年11月30日110年2月9日604631006110年5月15日100,000元110年12月30日110年2月9日604633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