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347號債權人甲○○
樓之1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000000000即天堂鳥音樂双藝幼稚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 莊媄涵 與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為乙000000000即天堂鳥音樂双藝幼稚園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莊媄涵」或為「乙000000000即天堂鳥音樂双藝幼稚園」?
二、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除請求票據金額外,亦請求如卷附附表所示之利息,惟依附表所示並未有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記載,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