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333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50號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一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乙○○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甲○○、乙○○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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