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關係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巷○○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第1176條第6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 李魏桂 等間強制執行事件,業蒙鈞院民事執行處94年度執字第9026號審理在案,茲該案相對人 李魏桂復 於強制執行期間死亡,經聲請人向鈞院家事法庭查詢,李魏桂之繼承等均已拋棄繼承,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指定關係人乙○○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借據影本、本院家事法庭95年3月6日彰院 鳴家儒 95年度繼20字第0950010917號函、本院95年5月19日彰院鳴家儒95年度繼85字第0950021914號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四件為證。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函請彰化縣稅捐稽政處調閱被繼承人甲○○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顯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關係人乙○○,有該處96年04月11日彰稅服密字第0969914760號函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一紙為憑。另徵以彰化縣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放款借據及土地登記謄本資料觀之,借款人為關係人乙○○,而被繼承人甲○○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故關係人乙○○對於甲○○之遺產有其利害關係,最應明瞭甲○○遺產狀況,應堪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且聲請人具狀表示關係人乙○○願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據此,經核尚無不合,爰選任乙○○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