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原告 王郁雯 被告 黃祥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明潔法官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