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 洪綺蘭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林貝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雅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另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為送達,原告亦應補正之,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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