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緝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一四九號
自訴人乙○○
甲○○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丁○○業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死亡,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刑紀字第0000000000─二號函附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各一件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