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方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