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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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秀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永添 即 陳賢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以資釋明就此二筆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清除費共計新臺幣2,302,600元部分,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陳賢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查詢回覆函,並應陳報合法之繼承人或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為本件債務人,及更正請求標的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51,3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或為「○○○應於管理債務人陳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51,3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永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