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67號原告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雖已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惟本件業經調解不成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8,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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