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林義榮 被告 江綠華
徐月雲 徐月華 徐恩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綠華、被告徐月雲、被告徐月華、被告徐恩盛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1000分之25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818元【計算式:9,7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3.68平方公尺×251/1000【原告應有部分】=349,8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