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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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任翔
一、債務人莊任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雖另請求債務人 莊翊暄 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惟債務人莊翊暄已遷出國外,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關於債務人莊翊暄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契約號:NZ0000000000┌───────────────────────────────┐│附表:│├─────┬─────┬─────┬─────────────┤│期間│應繳租期限│應繳租金│應繳逾期違約金││(民國)│(民國)│(新臺幣)││├─────┼─────┼─────┼─────────────┤│104年1月至│105年3月31│4,788元│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104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5年1月至│106年3月31│4,788元│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105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6年1月至│107年3月31│4,788元│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106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7年1月至│108年3月31│5,328元│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107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8年1月至│109年3月31│4,260元│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108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契約號:NZ0000000000┌───────────────────────────────┐│附表:│├─────┬─────┬─────┬─────────────┤│期間│應繳租期限│應繳租金│應繳逾期違約金││(民國)│(民國)│(新臺幣)││├─────┼─────┼─────┼─────────────┤│104年1月至│105年3月31│1,008元│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104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5年1月至│106年3月31│1,008元│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105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6年1月至│107年3月31│1,008元│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106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7年1月至│108年3月31│1,116元│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107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8年1月至│109年3月31│888元│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108年12月│日││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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