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 李家鈺 (原名 李芝萱 )被告 劉俊益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複 代理人 吳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