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品楹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品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品楹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25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確定,嗣因違反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3款規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6
5號撤銷緩刑,復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70193254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