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59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震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壹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玖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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