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681號債權人 陳坤進 債務人 許阿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其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債務人許阿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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